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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文明确证券公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 |
编辑:浙江同城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1/06/25 字号:大 中 小 |
摘要:证监会发文明确证券公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 |
证监会6日公布了《关于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及有关事项的规定》,明确证券自营业务的投资范围,以及证券公司通过设立子公司投资其他金融产品的监管政策。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规定》采取制定《证券公司证券自营投资品种清单》的方式,对证券自营业务可投资品种作了规定。 《清单》共规定了三类证券自营可投资品种:第一类是已经和依法可以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第二类是已经和依法可以在境内银行间市场交易的部分证券;第三类是依法经证监会批准或者备案发行并在境内金融机构柜台交易的证券。 《规定》明确证券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从事《清单》所列品种以外的金融产品等投资,但需要先报经证监会批准,变更公司章程重要条款。 《规定》同时也明确禁止证券公司为从事其他金融产品投资的子公司提供融资或者担保,以防止子公司的风险传递给证券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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