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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出台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司法解释

编辑:浙江同城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1/06/2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上午发布《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将诈骗最低入罪门槛由原来的2000元提高至3000元。

    解释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地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上述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 

  针对社会上一些“应将诈骗罪起刑点大幅提高”的呼吁,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办公厅副主任孙军工表示,诈骗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应当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作相应提高,但是目前诈骗犯罪的发案形势依然严峻,故综合各方意见,对诈骗罪的最低入罪标准仅进行了微幅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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